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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2008-04-24 14:36  文章来源:武隆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为了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凡以县外资金(本)形式到我县投资的外来企业,除享受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和重庆市鼓励外来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企业准入政策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以外,外商和县外国内投资者均可在本县辖区范围内自由投资,不受行业限制。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旅游及旅游商品、能源、水利、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农业产业化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房地产业项目,以及大中型商业设施、学校、医院的兴建。
(二)外来投资者投资鼓励类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行确定投资形式,并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经营与鼓励类项目相关联的其它企业或服务事业,实行综合经营。重大外来投资事项坚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三)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县鼓励类项目,企业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首次到位资金不低于30%,其余资金一年内到位。注册登记费按标准的50%收取。

二、土地使用政策
(四)外来投资企业依法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用地、综合用地和其他用地50年。
(五)外来投资企业从事旅游开发、工业加工、农业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凡投资300万元以上并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县留成部份按30%收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用地,新区开发按不超过70%收取,从事旧城开发按不超过30%收取;从事其他行业的按50%收取。
(六)投资者从事房地产开发,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资开发的资金达到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不含地价),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合资或合作开发建设,并经批准可进行房屋预售。
(七)在我县兴办学校、医院、文化体育设施等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属县应收取的用地规费予以免收。
(八)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缴场(土)地使用费。
(九)外来投资企业获得产品出口权的,其场(土)地使用费从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3年。
(十)外来投资企业兼并、改造破产企业、困难企业,只收总登记费和工本费。

三、税费优惠政策
(十一)凡外来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从2003年至2010年止,根据当年实际上缴县级国库总额的县、乡(镇)分成部份实得数,由县财政分别按以下比例分年度给企业安排再生产发展资金:
财政实得累计额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下的为15%;100-500万元的为20%;500-1000万元的为25%;1000万元以上的为30%。
(十二)在县内工业园区、新兴开发区及经济百强镇新办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免收房屋产权契税;企业办理入驻手续除工本费外,其他属县级收取的规费一律免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3年内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实际上缴县级国库总额的县、乡(镇)分成部份的实得数,安排给开发业主用于再生产发展和环境建设,第4-5年减半安排。
(十三)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产出的应税农林特产品收入,从取得收入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十四)在县内投资的外来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或企业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3年内根据企业实际上缴县级国库总额的县、乡(镇)分成部份的实得数由县财政全额安排给企业作为再生产发展资金,第4-5年减半安排。
(十五)凡投资县城城市建设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区开发按70%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和涉及其他各部门的各项规费。旧城改造另行单独制定优惠政策。
(十六)本政策未提及的各项规费属县级自收自用部份,一律按标准的50%收取。

四、服务保障政策
(十七)对外来投资企业审批办证推行“一厅式”办公,实行不定期联合办公审批,承诺服务,限时办结。
(十八)对外来投资企业凡累计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当年向本级国库实际入库税金达5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授予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武隆荣誉市民”称号。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当年向本级国库实际入库税金达1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对企业副总经理以上管理者颁发“外来投资者绿卡”,凭卡在县内享受优惠待遇。
(十九)对有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业主,可聘请担任县委、县政府经济顾问,也可优先提名为县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推荐为县政协委员。
(二十)建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制度、重大项目协调服务制度、行政执法事前监督制度、缴费登记卡制度、企业服务例会制度。
(二十一)任何部门不得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以及搞其他需企业出资的各项活动。

五、其它政策
(二十二)县内投资达到本政策规定要求的,可同等参照执行。
(二十三)县内外单位或个人为我县吸引外来投资牵线搭桥,作出积极贡献的,县政府给予奖励。
(二十四)本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政策同时废止。
(二十五)本政策由县招商局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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