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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条政策鼓励外来投资开发白马山厦门生态扶贫开发区
2008-04-24 14:50  文章来源:武隆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随着白马山厦门生态扶贫开发区建设管委会成立,开发区建设正式启动,县委、县政府同时出台相关政策规定,鼓励外来和民间投资参与开发区开发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在开发区建设,享受11条优惠政策:
1.以农业合作社为主的合作合资、私营、科研、股份制等企业从事种植、养殖、旅游、加工、科技项目开发,注册时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次到位率不低于10%,其余资金当年内到位,注册登记费按标准的50%收取。
2.单位、企业和个人依法通过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为70年;商业、旅游用地为40年;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用地及其他用地为50年。劳动力转移、举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户,其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可按依法有偿的原则自由流转处置。
3.使用国家无偿资金,集体、个人、社会捐赠资金实施的基础建设、种养殖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受农业机耕、排灌项目税费优惠政策。
4.经规划批准的高山农户转移到集镇或农民新村落户的,给与一定的建房补助,免收县级机关规费。
5.开发区内企业使用建卡贫困户人员就业占员工总数30%以上且签订用工合同1年以上的,可申报扶贫项目,经依法批准后使用扶贫专项资金。
6.在开发区内从事旅游开发、工业加工、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县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安排该项目发展;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医院、学校等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免收相关规费。
7.开发区内生产建设临时管理用房和农民新村、旅游设施建设用地,免收县及部分相关费用。
8.农户发展种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可享受小额信用贷款。
9.在不影响原单位工作的基础上,国家工作人员和科技人员可担任项目技术顾问,按签订合同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技术服务费或技术入股;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离岗承包项目开发、领办经济实体,从事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的,享受有关专项资金扶持,3年内(种养殖业5年)单位发基本工资,年度考核、工资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险不变,期满后本人可自愿辞职或申请回原单位工作。
10.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开发区内从事新科技项目研究试验、推广,创建科研基地,经评审验收合格后,县财政给予项目投入总额1%-5%的补贴,同时武隆县对科研成果享有优先购买权。
11.本规定未包含的项目参照县内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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