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县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2008-11-03 09:50  文章来源:武隆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凡在我县(仙女山新区、白马工业园区除外)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鼓励类项目,除享受西部大开发和重庆市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企业准入政策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投资者可在我县辖区范围内自由投资,不受行业限制。鼓励投资农业产业化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矿产加工和机械装备制造项目,旅游商品开发,现代商业,现代物流,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和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以下简称鼓励类项目)。

二、土地使用政策

(二)投资者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

(三)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可以通过租赁、置换、入股等多种方式获得土地,优先审批以出让方式获得的经营性用地。对占用土地进行永久性设施建设的,按非农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进行非永久性设施建设的,视同农业用地办理相关手续。

(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年实现税金500万元以上的矿产加工和机械装备制造项目,其实际用地地价不超过每亩8万元,并由县政府负责水、电、路畅通。

(五)投资鼓励类项目,并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县留成实得部分除上级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外,其余全额安排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三、税费优惠政策

(六)在我县新办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类项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同时符合鼓励类项目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七)集矿产开采和加工于一体的企业,缴纳矿产资源税在2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县留成实得部分的30%安排给企业作为再生产发展资金。

(八)在我县投资鼓励类项目,房屋产权契税全额征收后按30%安排给企业作为再生产发展资金。

(九)投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从2007年起至2011年止,根据企业当年所缴税收县留成实得部分,由县财政分别按以下比例分年度给企业安排再生产发展资金:

1、属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按50%安排;属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按100%安排。

2、其余行业和领域上缴税收县财政实得累计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以下的按15%安排;100-500万元的按20%安排;500-1000万元的按25%安排;1000万元以上的按30%安排。

四、财政金融政策

(十)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县级部门帮助投资业主积极争取扶贫开发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库区产业发展资金、渝东南产业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

(十一)投资符合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由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和无偿扶持。首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贷款,由县财政全额贴息,贴息期2-3年;非贷款建设的项目,由县财政按投资总额的5%予以无偿扶持;鼓励已具备一定规模的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凡当年技术改造完成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财政按技改投资的5%予以无偿扶持。

(十二)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种养殖示范基地,经企业申请,县政府同意,财政可按该基地投保保费的80%承担农业保险。

(十三)投资矿产加工和机械装备制造项目,新建或技改发生的贷款,前三年由财政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

(十四)在我县乡镇“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投资的:

1、第一年可实行手续备案制,由乡镇和企业联合将项目报县经委备案,待项目正式投产后再完善相关手续。

2、建设期间和投产当年免收一切规费,第二年起执行市级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3、新建和技改项目可申请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80%的流动资金贷款。在各项手续完备的前提下,自有资金达30%以上的,可按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和程序,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固定资产贷款担保。

4、中小企业所在乡镇政府负责水、电、路畅通。

(十五)投资流通服务业项目,其前两年发生的贷款由财政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并在该企业上缴的税收县留成实得部分中逐年安排。

(十六)市内其它区县现有企业搬迁到我县或在我县设分厂、办加工基地的,经双方政府协商一致,其税金和产值可各按50%征收和统计。

(十七)对投资符合鼓励类的中小企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优先申报中小企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担保贷款。

五、服务保障政策

(十八)在我县投资鼓励类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属本级政府及部门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一次性收取的减半征收,属日常性收取的前三年减半征收。

(十九)兼并、改造我县破产企业、困难企业,办理房地产使用手续时,只收总登记费和工本费。

(二十)新建农副产品专业市场,前三年免收市场管理费。专业从事农副产品收购、贮运、销售的企业,工商部门按最低标准收取市场管理费。

(二十一)新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一律免收临时接电费。

(二十二)在我县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或5000万元以上的非鼓励类项目,需要办理的县内相关手续,纳入绿色通道,实行联审会办,委托全程代办。

( 二十三)凡累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当年向本级国库实际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给予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颁发“外来投资者绿卡”,凭卡在县内享受相关待遇。

六、其它政策

(二十四)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和程序经报批后,带薪留职离岗,领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矿产加工和机械装备制造企业等。

(二十五)重庆武隆工业园区、仙女山新区投资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二十六)对重大项目投资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二十七)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项目继续执行武隆委发〔2003〕29号文件。

(二十八)对享受本投资政策的,由企业在当年年底提出申请,经县级有关部门审查,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于次年初兑现。

七、附则

(二十九)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发文后新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发文前的外来投资企业,仍沿用原《武隆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武隆委发〔2003〕29号)。

(三十)本政策出台后,国家和市上新出台有比本政策更优惠的,从其政策规定。

(三十一)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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